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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被盗电瓶 构成犯罪终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9-04-28 15:09:3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屏南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人叶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期间,陈某某、吴某某等三人(以上三人已判决),多次在屏南县辖区内盗窃电动车、拖拉机、货车等车辆上的电瓶,并将盗窃所得的电瓶贩卖给屏南县某废品站。被告人叶某甲在承包经营该废品站期间,明知陈某某、吴某某等三人 所出售的电瓶系盗窃所得,仍对其等人出售的电瓶予以收购21次。同时,被告人叶某甲还指使叶某乙(另案处理)收购陈某某等三人的电瓶多达7次。

  本院认为,叶某甲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次数达28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屏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