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屏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微信盗窃案,以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5年7、8月间,被告人张某以收发微信红包需绑定银行卡为由,向被害人宋某某借用一张农业银行储蓄卡与自己的微信账号进行绑定。2015年9月10日至2016年1月21日间,被告人张某在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使用该微信账号私自从所绑定的宋某某农业银行储蓄卡内陆续转出钱款共计人民币5060元用于自己发微信红包或充值游戏币,并因此产生2元的服务费。2016年1月21日晚,被害人宋某某怀疑上述农业银行储蓄卡被张某使用消费,遂找张某进行对质,张某对此予以否认。
2016年1月22日,被告人张某被屏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后其家属赔偿宋某某4987元,并取得宋某某的谅解。
同年2月9日,被告人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仍在被害人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又使用其微信号私自从所绑定的宋某某农业银行储蓄卡中转出钱款7元用于发放账微信红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506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法院做出如上判决。
法官寄语,现阶段微信使用非常普遍,微信钱包的功能亦日益强大,人们在绑定银行卡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安全问题,特别将自用的银行卡绑定于他人微信账号时,应予以及时解绑,以防自己的财产被转移。同时,也应注意到,即使是自己的朋友,在未经朋友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移他人银行卡内的财产,无论金额大小,均是盗窃的行为,达到追诉的金额亦需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