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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少审工作新方法之我见
作者:党组书记、院长 刘承辉  发布时间:2014-07-14 19:46:09 打印 字号: | |

屏南作为海峡西岸东北翼经济区生态旅游强县建设的新经济增长极,特别是20095月随着中央支持海西建设意见的出台,屏南旅游经济持续升温,白水洋、鸳鸯溪等旅游品牌辐射效应的不断凸显,吸引了大批外来投资和游客,促进了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然而,在发展的背后,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也不容忽视,部分犯罪发生在旅游旺季或是中心地段,给外来投资者和游客造成我县治安环境不佳的观感,从而间接影响我县发展。现本人结合屏南法院少年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就如何破解当前未成年犯罪问题,探究少审工作办案新方法发表几点拙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当前社会未成年犯罪现状

目前社会上流传着这么一种说法:未成年人是世界上最恐怖的动物,他们有好奇心、行动力、破坏力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处于"花季雨季"时期的未成年人,被诗人誉为"人生之春"的使者,为什么却会在社会上被妖魔化,让我们先来看一下当前社会未成年犯罪现状。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从犯罪性质上看, 暴力化、恶性化程度加剧,社会危害性加大。如一些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件,基本都是多人手持东洋刀关公刀等刀具进行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受害人也多是未成年人,很多被害人因此落下伤残,严重影响今后的工作与生活。从作案形式上看,结伙作案现象突出,团伙犯罪趋向明显。从作案人员构成上看,失学、辍学学生的比例加大,法律意识极其缺乏,低龄化倾向突出。一些犯罪未成年人在第一次犯案时,还不满14周岁,个别甚至重复犯案。从动机上看,大部分表现为盲目性和突发性。不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动机简单,或一时冲动,或临时起意,属于激情冲动引发违法犯罪。从教育改造情况看,反复性特点突出,重新犯罪率不断上升。有个别甚至还在缓刑或者取保候审期间就再次犯罪,性质极其恶劣。因此,如何解决未成年犯罪问题迫在眉睫。

二、延伸审判职能,探究少审工作办案新方法

青少年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少年审判工作的特殊性。少年审判工作要突破成年人审判的窠臼,法官不仅要做到正确定罪量刑,还要将工作向庭前和庭后延伸,庭前做好法律释明告知与青少年犯的犯罪原因调查,庭中综合考量羁押期间表现,庭后做好跟踪帮教救助工作,并努力完善社会共建的青少年犯罪防控体系,构建起立体式、全方位无缝对接的少审工作办案新方法。真正将教育为主、惩罚为主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落到实处。鉴于屏南县正处于经济社会跨越发展、越位赶超的关键时期,少年审判工作做好与否事关地方稳定发展大局,对此,本人就如何破解当前未成年犯罪问题,构建少审工作办案新方法建议如下:

一是公开透明,提升认同,拓展特色未成年法律释明制度

(一)、立体释明,层递刑法释明难点任务。将释明的内容从单一的涉嫌犯罪相关法律延伸到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以及裁判文书生效后如何执行、服刑期间减刑政策等,这也是屏南县法院少年审判实践当中采取的有效方法。

(二)、以全方位释明助调解,力求效果双赢。将释明的对象从被告人拓宽到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亲友等,将释明的方式由单纯的书面释明扩展到口头释明,进行补充和完善,同时运用,全方位释明,提升释明效果。对附带民事部分,在审判阶段向被告人释明履行赔偿义务与量刑的关系,比照赔偿与不赔偿在量刑上的差异,以及在服刑期间,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和不履行义务在减刑幅度上的差异进行比较释明。

(三)、借力陪审员,助力释明攻坚克难。凭借屏南独具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少年审判在法律释明工作中收获颇丰。在一些案情较为特殊案件中,邀请在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中享有威望、倍受尊重的人民陪审员介入释明工作,通过人生阅历、社会公理道德等方面引导,以更平直易懂的话语讲诉法理,助力法官思想的传达,促成当事人恢复理性并冷静、平和地参与诉讼,真正起到法与情的融合,法律权威与民间权威的汇合,实现引导司法舆情、减轻释明难度、监督司法公正“三大作用”,以求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式方法攻克释明难点。

(四)、以案释法,推进全民普法。屏南是个人人相知,家家皆亲,典型的熟人型社会。正是基于这样的县情,在案件审判中,尤其是少年刑事案件审判中,法律释明的对象往往不局限于当事人自身,更多时候还有陪同的朋友、亲属。法律释明告知书中包含了丰富的法律知识,可以说每一份法律释明告知书都是一堂普法教育课,因此,少年审判工作通过对个案展开一系列的释明,以此真正做到审判个案,教育一片,以案释法的良好的效应。

二是宽严相济,惩教结合,严格未成年逮捕程序

当前一些未成年被告人在被取保候审后,一方面在思想上形成自己的罪行不严重的主观想法,另一方面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又为子女不要羁押而庆幸,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并未对子女加强教育、监管,在取保候审期间仍让子女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取保候审的不少未成年犯在被适用缓刑后,由于未被羁押过,未体会过失去自由的感受,会形成违法犯罪遭到的处罚不过如此的错误认识,使得未成年犯未能充分认识司法机关对其适用缓刑、从轻处罚的真正用意。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初的忏悔、改过自新的意识被淡化。部分未成年犯在取保候审期间其所处的生活、社交等圈子未有根本性改观,因此以前的一些不良习惯和哥儿们便乘虚而入,由此导致一些未成年犯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继续实施了情节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针对这一情况,我院在实践办案中,对于未成年人犯诸如持械聚众斗殴之类,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有组织的严重暴力性犯罪等主观恶性大,社会危险性大,人身侵害性严重的犯罪先行收监,但收监对象却并不是盲目的“一刀切”,对在校生或家庭情况特殊者则不予收监,在校生通常会比松散的社会人员受到更少的污染,犯罪手段相对简单,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险性相对不大,也具有更高的可挽救程度。如果其所在学校愿意让未成年人继续就读,做好教育以及监管的义务,我院则会积极跟学校沟通努力创造出良好的取保候审条件。

先行“收”并不意味着必须“监”,对于具有帮教监管措施,符合缓刑条件的未成年人,当缓则缓。并且在收监后,速审速决,尽可能减少羁押时间,在对未成年犯起到一定程度惩戒教育情况下,又不因羁押而导致“交叉感染”,以期达到宽严相济,惩教结合之目的。

三是全面把握,综合考量,探索未成年羁押评定制度

在少年刑事审判实践中,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常常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而被法院采纳。法官认定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的依据绝大部分是靠案件开庭审理时的表现和卷宗中被告人的供述以及审前社会调查得到的,这些书面材料和庭审的表现是否真实不会逐一调查,并且有些材料往往也体现不出被告人在押期间的行为表现。被告人从进入看守所羁押到庭审前候审时间,少则几个月,多则半年甚至更长时间,就算之前取保候审之后在法院阶段决定逮捕的,也有一定的羁押时间,将这段期间被告人的表现进行客观评价,是对庭审评价的有效补充,也是对书面材料真实性进行验证的有力证据,是非常必要的。在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下,法官很难通过卷宗、提讯、庭审来判断被告人的认罪程度及悔罪表现。而被告人被羁押进入看守所后,会经历相当长的一段候审期,其羁押表现是人身危险性的重要指标之一,反映其改造的难易程度和再犯罪可能性的大小;考察其在羁押后到庭审前在看守所的表现远比单单以庭审期间的表现要客观公正,将羁押表现认定为“悔罪表现”的依据,则促使司法机关对在押人员考察的场所和时间延伸到提讯和庭审之外,据此综合判断案犯的悔罪态度、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为司法机关全面审查和准确量刑提供了重要保障。为此,我院目前正与看守所、检察院积极沟通,探索构建未成年羁押评定制度。

四是延伸职能,巩固效果,大力开展帮教救助

司法功能并不止于判决,对这些失足少年并非一判了之,更重要的是帮助和赋予他们树立起今后生活的信心和自力更生的能力。我院积极延伸司法触角,建立独立的帮教档案和走访台帐,强化他们重返社会后的动态跟踪与管理,多次组织新生少年开展公益活动感受社会温暖,淡化其“另类”心理,提高社会对他们的认可度,加快他们融入社会的进度。同时与团县委联合成立了青少年维权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印制联系卡,发放给新生少年及其监护人、接受矫正对象的村居干部、矫正结对帮教人等,及时掌握帮教对象思想动态,确保帮教措施执行到位。

同时,为解决无人探视和贫困未成年犯的生活和学习困难,我院对生活确有困难和无人探视的未成年犯实施救助,帮助未成年犯走上改恶向善的道路。坚持救助不限次数、不设上限,救助方式也不拘一格。除了对未成年人采取了资助复学、资助就业等多种救助方式,同时还格外注重与心理救助相结合,在为未成年人解决实际困难的同时,还为他们辅以细致深入的心理辅导和教育鼓励工作。几年来,这一笔笔救助金就像一枝枝温暖的火炬,帮助一个个困境未成年人赶走阴霾、照亮前程,让他们真真切切地体会到了社会主义大家庭所特有的温情和友爱。

这些带有开创性的工作,促使了我院少年审判工作水平整体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2010年以来,我院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一直处于低位运行,呈现未成年犯数量逐年下降的良好态势,2013年我院少年庭全年仅受理刑事案件10件,同比下降58.33%,且无一件案件上诉、抗诉,2012年以来,青少年缓刑人员实现“零重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得到我县政法委、关工委等部门的高度肯定。

少年审判工作作为一种不同于成年人审判的全新模式,需要法官将工作尽可能向庭前和庭后延伸。相对于惩罚,它重教育;相对于报复,它重挽救;相对于监禁,它重感化,代表了一种全新的刑事司法理念。法官在这一审判模式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既要深究犯罪原因,正确定罪量刑,尽可能地保护被害人被损害的权益;又要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进行教育和跟踪帮教,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少年审判工作的新方法还需要实践的进一步检验和完善,特别是在构建社会共同参与的青少年犯罪防控体系中,仅靠法院一方的力量是难以完成的,还需要有其他机构特别是权力机关的综合协调调度。

责任编辑:屏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