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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城区征地难之我见
作者:党组书记、院长刘承辉  发布时间:2014-07-14 19:43:26 打印 字号: | |

古有“蜀道难,难于上青天”,而今有“征地难,更甚于蜀道难”。2007年宁屏二级路开通以来,屏南县立足构建海西东北翼生态旅游强县的战略定位,旅游经济持续升温,社会经济呈阶梯式、跨越式发展,也带动了各项周边产业的兴起,机关事业单位用地、公共设施改扩建、企业厂房扩建、房地产开发、旧城改造等项目需要大量的土地,而征地在现在已成为一个敏感的话题,征地难问题不仅影响到当地重点项目的施工进度,更直接制约了县域经济的长足发展和当地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现本人结合屏南县情,就如何破解当前征地难题发表几点拙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当前屏南征地工作现状

屏南属山区丘陵地貌,平原少,山地多,素有“九山半水半分地”之说。从天平山俯瞰城区会发现,城区规划呈带状分布,部分建筑往山丘延伸,主城区面积较小。近年来一些工业园区用地往往采取了推山平整的模式,这是城区地少征地难情况下的变通做法。而此同时,城区尚有一些平地未得到充分利用,这与当前相关部门在征地流程、补偿标准、安置标准、违建清理、征地用途公示等方面的工作不够规范有一定的关系,且群众对征地工作的认识也存在不同程度的误解,从而导致征地工作难以进行,甚至停滞不前,从2002年至今的10年里,屏南征地面积也仅有500亩,这个数字甚至抵不上一些中等城市一个项目的用地面积,但这却是屏南当前征地工作的实际情况。同时,还有部分干部对征地工作有畏难情绪,工作积极性不高,工作成效不大。在上访案件中,因征地引起的就占了大部分,这不仅给党委政府创新和加强社会管理增加了工作难度,更不利于当前及今后城区整体规划的推进。因此,破解征地难问题迫在眉睫。

二、关于征地难原因分析

征地难的原因在全国来说基本大同小异,主要涉及征地补偿安置意见不一、征地程序瑕疵、农民参与度低、以“公共目的”为由征地用于盈利活动引发政府信任危机等等。可以说,征地难是所有政府和领导面对的头等难事,就屏南当前城区征地难局面的困难和原因,依个人拙见,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征地补偿标准和补偿款分配方案不一致,使得先签和后签协议的被征地群众反差明显,给群众造成只要在征地工作中“拖得越久越合算”的误解,导致征地工作愈发困难。

原因:一方面,在征地工作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项目工程进度对征地任务和时间作了较严格的限制,征地工作组工作压力大,在进家入户做思想工作方面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但往往收效甚微。为及时完成征地任务,有时征地单位会在牺牲原则的基础上对“钉子户”让步,提高其补偿标准,这使得已经领取补偿款的被征地群众情绪不满,这种情绪一旦蔓延开来,对政府的威信将是一个不小的打击,也使得政府在今后的诸多工作中遭遇阻碍。另一方面,用地单位参与征地工作是征地中的一大特色,征地方往往就是用地单位,而这一点恰恰是法律所禁止的。正常的用地手续应该是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尔后由政府在其收储的土地中划拨相应土地给用地单位或是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面负责征地事宜,再将征好的土地过户至用地单位名下,而非用地单位在征地工作中“亲力亲为”、“抢位越位”。这种情形下,被征地群众往往会提出高于政府统一的补偿标准,而用地单位为了早日拿到土地,往往只能作出让步,答应被征地群众的要求。从长远看,这样实际上更加大了政府征地的难度。

二是被征地群众的安置回报与当前快速发展的社会形势形成较大反差,部分群众土地意识较重,离开土地会使得他们生存状况堪忧而导致他们对征地的抵触。

原因:我国是农业大国,土地对于农民来说无异于第二生命,虽然近年来屏南县城市化进程逐步推进,城区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城市容积的有限性、城区扩建、各项公益设施的新建、增加人口的住房等迫使城区规划向周边的郊区、农村拓展,这必定会涉及农民的切实利益。而农民一但失去土地,仅靠政府的一套安置房或是安置地已经无法满足其生存需求,在城市化进度日益加快的今天,一个无其他技能的农民,在日常生活中就已困难重重,更何况还要负担一家老小的生计。同时,当前生活在城区周边的农民其生活模式多为耕住一体,土地被征同时意味着居无定所。当前屏南的物价远高于沿海发达城市,房价也未回归至合理范围,加之当前社会保障机制还在健全中,如何能让一个农民安心把地让出?综上种种,被征地群众宁愿安于现状也不愿让出土地。

三是征地补偿资金监督和管理缺位致使被征地群众对安置补偿款的兑现心生疑虑。

原因:由于当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在征地补偿款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上存在空白,存在征地补偿款到村组后,由村组自行处置的情形。虽然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大会可民主讨论决定村组重大事项,处置征地补偿款,只要经过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即为合法,但目前普遍存在着分光吃光等现象,从而严重影响了被征地拆迁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也给城区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造成一连串的社会问题,严重地打击了群众配合征地拆迁工作的积极性,并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是征地中出现的抢建、抢种、抢栽等现象的频频发生使征地工作进度严重滞后。

原因:部分群众为得到更多的征地拆迁补偿费,违反规定,盲目或跟风抢建、抢种、抢栽,极大地增加政府征地拆迁工作难度。为强拆、强清这些违法建筑、农作物,需要花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调查取证,并进行团队执法,有的甚至还要走司法程序,这无疑延长了征地周期,阻滞了征地进度。

三、破解征地难的建议

从近年屏南县征地现状来看,很多被征地群众在征地上寻求救济的手段主要集中在上访、围堵政府、阻碍施工等方面,而走司法救助渠道的少之又少。从屏南法院20102011年这两年中关于征地的案件来看:行政案件为0,民事案件只有3件且都只是告村委会,而因征地衍生出的刑事案件仅2011年就有2件,被告人均被法院判处有罪。由此可看出,大多数被征地群众在对征地工作存在误解或权益受侵害的情况下首选的救济手段一般是非理性的,当然这与我们当前司法救济渠道的专业性、耗时久和裁判结果的不可预知性有着很大的关系,以至于群众大多选择较为“便捷高效”的救助渠道。鉴于屏南县正处于经济社会跨越发展、越位赶超的关键时期,征地工作做好与否事关地方发展大局,对此,本人就破解当前征地难问题建议如下:

一是对被征地群众的实际困难和合理合法要求要尽量满足,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机制,多途径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征地工作要严格按照“安、征、迁”的步骤进行,在征地前要制定详细的安置预案,选好安置地点,启动安置安居工程,完善安置工程周边设施,用实际行动表明政府的决心,也给被征地群众一颗“定心丸”,实现和谐征迁。政府可从土地收益中提取部分资金设立被征地群众的帮扶基金,用来专门解决被征地群众生活困难、就业无门特困户的生活保障问题。关于失地农民的就业保障问题,可以从帮扶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征地补偿调节基金,用于对失地农民进行就业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使其学会和掌握一技之长。对招收失地农民就业的企业,政府可以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如税费减免等),被征地用于办公共事业或企业的,更应该优先招用此处被征地农民到适合岗位就业,解决部分有一定劳动技能的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确保他们的生活稳定。此外,还可以大力发展第三产业,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对有创业愿望的农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出台贷款、税收等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

二是在征地工作中,法院要认真调研,积极作为,有效参与土地征收补偿款纠纷的化解工作。随着屏南县各项建设不断深入推进,城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现象有所抬头,对此法院应及时依法予以审查裁判,从法律层面有效遏制违建现象。在审理涉及征地纠纷的案件要实行“诉前三及时和审中三优先”,即诉前及时介入、及时调解、及时疏导,审中优先审理、优先裁判、优先执行,对征地中出现的房屋产权纠纷、相邻纠纷等案件及时予以调解裁判,实现征地纠纷就地解决、征地矛盾就地化解。如在征地工作开展之初,法院可应政府请求选派优秀法官为征地前期工作提供法律意见,在被征地群众听证会、政府征地公告等方面开展形式多样的土地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并可结合实际案件对征地中发生的实际问题开展以案释法,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对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知识的知晓度,增强守法意识。在签订征地协议时,法院也可派出法官接受群众咨询,对权益受侵害的被征地群众引导其以合法合理的形式寻求救济,公开征地法律流程,消除被征地群众对征地工作的误解和“一知半解”。在征地纠纷发生时,法院可应当事人要求介入诉前矛盾化解工作,依法为征地工作组提供指导意见和调解方案,对涉及法院可依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可由法院进行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法律效力。通过以上方式,法院将为征地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是应逐步规范征地工作流程,统一征地安置补偿标准,完善拆迁安置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政府土地收储机制。首先,征地工作流程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流程走,要杜绝用地单位参与征地和拆迁,在征地前期可通过电视广播宣传、召开村民座谈会、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阳光征迁,数据上墙,对补偿标准应坚持原则,以杜绝被征拆户对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攀比”、跟风和漫天要价的现象。其次,要加强部门之间协作配合,明确将被征地农民整体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在补偿安置项目中增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并足额安排费用。同时将被征占村集体土地的部分收益以股金方式分配给村民,适当时征地工作组可介入指导村集体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动员村民入股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将集体组织的收益状况与每个村民(股东)利益挂钩,让每个村民致力于集体资产的保质增值和集体经济的持续发展,为被征地农民参保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此外,征地还应注重对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考虑到他们与一般被征拆人的差异和特殊需求,如对低收入经济困难家庭应设定最低保障面积和最低保障价格,以此为依据在产权调换、公有住房安置或者货币补偿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最后,政府应逐步建立起科学有序的土地收储机制,确保手中时刻有地,在征地时也可灵活调度,掌握征地主动权。

 

 

责任编辑:屏南法院